2020年《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全文一覽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規范在線旅游市場秩序,促進在線旅游行業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或者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單項旅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在線旅游經營者,是指從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
本規定所稱平臺經營者,是指為在線旅游經營服務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規定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平臺經營者提供旅游服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
第四條 在線旅游經營者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應當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堅守人身財產安全、信息內容安全、網絡安全等底線,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職責依法負責全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指導、協調、監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在財政、稅收、金融、保險等方面支持在線旅游行業發展,保障在線旅游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充分發揮在線旅游經營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廣、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游大數據應用、景區門票預約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
